刘喜要
近年来,随着我国数字经济快速发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群体规模持续扩大,已成为城市运行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新就业形态的快速发展给传统的劳动保障制度提出了新课题。随着平台经济从业人员规模持续扩大,现行以劳动关系为前提的工伤保险制度已难以适应灵活就业的特点。
2021年,人社部等十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开展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工作的通知》,在北京、上海等七省市选择部分平台企业开展职业伤害保障试点。截至今年6月,累计参保人数达1234.57万人。根据相关文件要求,今年,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工作继续推进分步骤、渐进式扩围。
与传统工伤保险不同,职业伤害保障不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由平台企业按单缴费,劳动者无需缴费。我国职业伤害保障制度创新的关键,在于突破了传统“劳动关系绑定”的模式,建立“劳动行为关联”的新型保障机制。这一转变的核心是只要存在实际劳动行为,就给予相应的保障,不拘泥于劳动关系的法律形式。这种创新既符合平台用工灵活化的特征,也能有效扩大保障覆盖面,是社会保障制度适应数字经济时代的创新之举。
随着职业伤害保障制度的落地实施,我国建立起统一的职业伤害保障制度框架。这一制度创新推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进入法治化、规范化新阶段。然而,要将政策红利充分转化为劳动者福祉,仍需在标准执行、服务优化、机制完善等方面持续发力。
构建科学规范的保障机制需要抓好三个关键环节:在标准执行方面,要严格落实全国统一的职业伤害鉴定规范和伤残等级评估体系,确保各地在认定程序、待遇水平等方面保持一致;在经办服务方面,要加快建立全国联网的职业伤害保障信息系统,实现参保登记、待遇申请、资金结算等业务“一网通办”;在争议处理方面,要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为劳动者提供高效便捷的维权服务。
当前,我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职业伤害保障工作已步入深化落实的关键时期。在此背景下,迫切需要构建多元共治机制,激发政府、平台、工会和社会等多元主体合力,打造政府主导、平台尽责、工会协同、社会参与的职业伤害保障体系。具体而言,政府部门应建立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整合人社、交通、市场监管等部门力量。运用大数据分析技术,实时监测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参保情况和职业伤害发生率,为政策调整提供数据支持;通过智能交通系统,对路面交通行为进行动态监管,及时发现并纠正不安全行为;利用信用监管体系,对平台企业的经营行为进行规范,对保障措施落实不到位的企业进行惩戒。这种基于数字治理技术的协同共治,可以打破传统治理过程中的限制,提高精准性和有效性。
平台企业作为运行主体,在职业伤害保障中扮演着关键角色。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优化算法规则,建立职业伤害预防和应急处置机制。此外,还应将职业伤害保障纳入企业战略规划和企业文化建设。例如,通过建立企业内部的职业伤害保障基金,为意外受伤需要帮助的劳动者提供一定支持;开展安全培训和健康促进活动,提高劳动者的安全意识和健康水平。
工会要创新维权服务方法手段,持续推动在新业态领域建立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通过协商恳谈的形式,与平台企业就职业伤害保障标准、待遇等问题进行沟通协商,增强劳动者在保障体系中的话语权。同时,还可以利用互联网平台,打造线上线下相结合的维权服务平台,为劳动者提供及时、便捷的法律咨询和援助服务等。
此外,社会力量的参与也是构建多元共治体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行业协会可以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制定职业伤害保障行业规范,引导企业积极履行保障责任;专业机构可以开展独立的评估和监督工作,运用其专业知识和技术手段,对平台企业的职业伤害预防措施、保障效果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开评估结果,督促企业改进。这种多元协同的治理格局,既体现了共建共治共享的现代治理理念,也为制度持续优化提供了实践基础。
综上,立足新发展阶段,构建适应新就业形态的职业伤害保障体系需要多措并举,从制度设计、标准统一、协同治理等方面发力,既回应劳动者职业安全保障的迫切需要,也为发展数字经济提供制度支撑。
(作者单位:河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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